天津市一建培训

发表于:2022-03-15 14:24:08 分类:一级建造师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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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新增考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新增考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3)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5)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6)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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