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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重要】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承保范围: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所导致的损失
(三)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镑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 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 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2.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3.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重要】
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
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区别: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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