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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3-16 23:32:28 分类:一级建造师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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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Z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Z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废气、废水污染的防治,也包括建设项目和施工现场两大方面。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如果不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会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条件。

(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4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9月建设部颁发的《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例如,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等。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案例】

1.背景

11月22日,某市环保局接到居民投诉,城区二环路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堆放的大量沙石、灰土等物料及建筑垃圾,由于冬季施工天气干燥,经风一吹尘土飞扬,而且该地交通繁忙,车辆经过也激起大量扬尘。同时,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进行施工作业。

2.问题

(1)施工单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规定?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作如何处罚?

3.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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