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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公路工程》讲解:1B52劳务用工管理
1B50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1B52劳务用工管理
一、现场劳动力管理的组织机构
1.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务用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依法制定本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
2.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领导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订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施工现场劳动力管理的主要规定
1.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应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功关系,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2.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改进农民工工资卡支付管理,推行农民工个人账户。执行最低工资和小时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及时调整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将建筑农民工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为从事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可能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农民工应当增强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做好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6。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档案,全面掌握现场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岗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促。项目部要建立打卡记工制度,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水平。
三、公路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
(2)架子工;
(3)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4)起重信号司索工;
(5)起重机械司机;
(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7)高处作业;
(8)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5.从业要求:
(1)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3)公路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公路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h。
(5)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6.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3)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4)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5)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h;
(6)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7)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8)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7.延期复核: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公路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公路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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