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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1Z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Z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Z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一)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二)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入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三)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修订的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该建筑公司在今后的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情,对方原因而导致合同延期的情况作出况作出专门的预期性约定,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对由于 书面认定,以备将来一旦发生诉讼时有据可查。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 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 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据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 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 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 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 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此外,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 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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