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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重点:1A72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A70 工程质量问题与处理
1A72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质量问题的实况资料;具有合法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报告
(1)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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