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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1Z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考点
1Z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
一、建造(施工)合同概述
(一)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
1、概念:
建造(施工)合同是指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
(1)针对性强,先有买主、后有标的。
(2)建设周期长。
(3)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
(4)一般为不可撤销合同。
(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
按照固定的合同总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2、成本加成合同:
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进而确定工程价款。
3、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区别:
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各自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对象。一般情况下,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建造合同作为会计核算的对象。但是,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合同分立或合并。
(一)合同的分立的条件(同时具备)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合同的合并(同时具备)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合同收入考点)
三、合同收入的内容(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合同收入考点)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追加收入)两部分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合同收入考点)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客户确认、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2、索赔款: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对方同意、金额可靠计量)。
3、奖励款: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足以判断工程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总结:追加收入的条件是客户认可和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合同收入的确认
(一)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1、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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