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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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分2年抵扣。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其它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是一次性进项税额抵扣的。

 

固定资产的会计特征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使用期限较长。

4。单位价值大。

这里的规定比《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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