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款期末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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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减免税款期末的帐务处理

答: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增值税减免做账务处理时需要什么凭证?

答:增值税减免做账务处理时是不需要凭证的;主要依据如下:

1、财税[2013]52号文件明确,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的减免如何核算?月末结转如何核算?

答:增值税的减免分为两类,一类是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反还;另一类是直接减免。对于减免的增值税,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计缴所得税。

采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反还办法的,企业实际收到退还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采用直接减免方法的,企业得到减免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月末"应交增值税"子目,如果有贷方余额,即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当月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时,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实交金额)

贷:银行存款(实交金额)

如果当月应交增值税未全部缴纳,未缴部分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如果当月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大于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多交部分则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结转时,会计分录如下:

结转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未交金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未交金额)

结转当月多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多交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多交金额)

结转之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应无余额。

如果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余额,其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如为借方余额,其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额;如为贷方余额,其贷方余额则表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企业在对以前月份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进行调整时,应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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