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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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属于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需要资本化处理,属于修理费用支出的需要费用化处理。在资本化和费用化判断方面,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在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租入(融资租入或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要如何处理,只是对大修理和小修理支出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在税收上,则以长期待摊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补充,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时准予扣除的四个方面。
 
  税收上为什么要将长期待摊费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单独明确呢?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对在会计核算中不明确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要素,税法将予以调整和补充。因此,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对二者分别明确,就是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便于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补充明确及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