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预收账款转收入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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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预收账款转收入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时,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预征,也可以不按照以下公式进行预征。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果不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依据,则就可以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新项目按照“预收款÷(1+11%)”,老项目按照“预收款÷(1+5%)”,作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当收取客户全部房款,会计确认收入(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等(这时税金冲平)

同时接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营改增后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

1、营改增后,收到明年的房租,发票已开,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收取预收租金收入申报增值税时,必须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3、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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