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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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具体而言,由于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有较强资信的银行,因而发生“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死亡、逃匿或是被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可能性很小。换言之,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一般是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和“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这两种情况下行使追索权。

关于“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在我国票据实务中,尽管《支付结算办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但事实上,由于银行之外的商业组织的信用经常受到质疑,很少人愿意接受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因此,往往是由银行先在汇票上进行承兑,后由出票人签发汇票。这样,虽与《票据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并不导致票据使用的混乱,相反促进了票据的流通。所以,在实务中,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大多都已经得到承兑,发生“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而,围绕“到期被拒绝付款”探讨追索中的风险更具现实意义。那么,需要考虑的是,是不是持票人一旦被拒付就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呢?

首先,持票人若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必须享有票据权利。针对上文所提到的拒付的原因,当付款人基于法定的抗辩权拒付时,不论是对物的杭辩还是对人的抗辩,都是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或是持票人自身存在过错,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形,持票人不能通过行使追索权来获得票款,也就不存在追索中的风险问题。当付款人基于持票人前手提出的票据存在瑕疵的主张或是失票救济措施而对持票人拒付时,持票人虽然遭到拒付,但仍有可能是票据权利人,有行使追索权的条件,也才有探讨追索中风险的必要。

其次,即使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其追索权是否就一定能够实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票据法律和法理,追索权的行使需要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同的风险。

所以,银行承兑汇票尽管信用度较高,但在承兑后被拒付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效地识别风险并予以防范,对确保票据权利人追索权的实现颇有必要。

 

如何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是的,但是持票人要出具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具体如下:

根据《分发票法》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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