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谷种销售时免征增值税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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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谷种销售时免征增值税的业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谷种属于农业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6号)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有哪些类型?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许扣除,政策不一,在处理上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其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

消费型增值税:除了可以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扣除外,还可以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当期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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