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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独立核算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其实不管是不是独立核算都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也就说明分公司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了,也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分公司独立核算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分公司可以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如果分公司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单独进行汇算清缴,应当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单独判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因此,贵公司应将公司总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指标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该优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2012年57号)第二十三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情形二:其他地方税收政策规定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纳税人的情形。
因此,分公司能否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决于能否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如果不能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就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问:我们是刚成立的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属于商业性质。税法上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然后这里的国税局说我们是非企业法人,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而且还说我们不是独立核算(因为我们是非企业法人),但是税法上所谓独立核算是指: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按照上述观点, 法人固然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非法人如法人的分公司也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和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难道就不能享受这种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12-18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所谓新办的公司或者企业,是指经履行法定出资、验资、注册登记等程序后,依法成立的机构或者组织。新办企业必须也必然有投资人(出资人)、对其注册资金的验资,而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新办企业或者已成立之企业,在其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一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这一实体依附于公司或者企业本身,未经也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出资、验资等程序。就工商登记法律规定及其实践而言,新办公司或者企业是指该公司或者企业本身,设立之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根本不构成新办公司或者企业。
对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2006-01-09)第一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规定,也已经明确指出,能够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必须是经严格法定出资、验资等程序,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新成立的法人实体。新成立或者已成立的法人实体设立之分支机构,不构成工商法律和税法上之“新办企业”,自然也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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