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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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是否担责,这个是发包人和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出租人应在30天之内将承租人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出租人不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是否担责?

【问题】

出租人不申报缴纳出租收入税款的,承租人是否要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出租人未缴纳房产税承租人应有纳税义务人吗?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人界定征税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法规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法规:“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法规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法规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法规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法规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法规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法规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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