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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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16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理解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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