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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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 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9。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佣金、手续费: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什么意思?

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可以是所得税前利润中抵扣的费用。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比如:企业违反行政规定而受到的行政罚款,会计账务处理上做了“营业外支出”,税前利润中已扣除了这部分罚款,但税法规定,企业的受政府行政部分的行政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以抵扣,所以这部分的罚款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企业的受行政处罚3万元,会计税前利润是80万,但税法上认定的应交所得税的利润(税收上称应纳税所得额)不是80万元,而是80+3=83万元,这3万元就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计算所得税。

另如:依上例子,企业本年购买国库债券,取得收入10万元,会计上做了收益处理,会计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的收入不要交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益。按80+3-10=73万元计征所得税。10万元就是可以是税前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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