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合理税收筹划有效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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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得税税收成本,已成为个人、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时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增长,股权转让也日趋活跃,而在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下,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收筹划已被严重挤压。那么,这这种情况下,企业、个人应如何有效的,进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呢?本次RTF就与大家分享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法人股东
 
  (一)“先分后转”筹划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基于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二)递延纳税筹划法
 
  针对股权收购行为,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7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三)税务架构筹划法
 
  企业可以通过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成本降低。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低税负。近期,典型的案例有,上市公司“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丹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西藏丹贝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广东金刚玻璃”控股股东“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个人股东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计征方式、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能力及执行能力等,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实施税收筹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
 
  (一)以“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14〕67号)第十条明确了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从股权交易的实际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利用上述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尤其是十三条第三款,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收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争取成本“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第十四条明确了三种具体的核定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收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而对于具体的核定方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了税收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之前的实践来看,各地税收机关大多通过对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股权原值。因此,对于像房地产类迅猛发展的行业来讲,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优化税务架构,争取税收优惠与财政返还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的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运营的现金流负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通常做法是变更公司的注册地,通过与目标地区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获得税收优惠、财政返还。
 
  尤其,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纳税人应该抓住这一契机,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政策。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规范后的税收征管,也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可使企业及个人利益*5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