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亏损,预交所得税要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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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亏损,预交所得税要退税吗?

企业年终汇算利润为亏损预缴所得税退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办理退税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一般企业(除总机构以外的企业)退税时附送资料:《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总机构退税时附送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最后一次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每季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如果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统一由总机构交纳所得税的企业,需报送一份总机构不分配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3。当年(退税所属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企业报送资料和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上年多预交的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回?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返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超过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纳税人有要求退还税款的权利,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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