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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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县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姑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相关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11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但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