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帐资产折旧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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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对于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中央性法规曾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提到过电信企业可以计提,但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对其他行业,很多地方性政策也进一步明确,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明确: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23号)六、关于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结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凡暂按评估价入帐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