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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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相关案例分析: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标准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额予以扣除。除此以外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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