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价入股的可以作为股权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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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价入股的可以作为股权转让吗

答: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若干意见》规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因此,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能相同,可以租赁、抵押、转让以及改变用途。

二、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主要适用于特殊国企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其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

 

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国有土地出资(入股)后转让不 需要补交出让金

对于国有土地出资(入股)后转让是否需要补交出让金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但依据以上文件可知,被出资(入股)企业转让、出租、抵押时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而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显然不需要补交。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被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使用者为使用土地而向国家支付的价金。国有土地出资(入股),国家取得的对价是土地使用者的股权。

《若干意见》规定:“采取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规定》亦明确,“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由此可知,被出资(入股)企业已经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即本公司股权,表现为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所持国家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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