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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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我公司系深圳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款应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68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中“多缴税额”是指纳税人预缴税额多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并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系统记录的期末数。

多缴税额的基本处理办法:

一、多缴税额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纳税人不得自行将期末应退税额直接填入下期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或按其他方式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二、抵缴税款的顺序是先抵顶呆帐税金、再抵顶欠税、最后抵顶待缴税款,顺序不可前后倒置。

三、纳税人抵缴税款要向区(分)局(含基层分局)填报《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纳税人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

1。纳税人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失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多交税款的成因,除计算错误外,还有以下方面:

1。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

2。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3。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没款;

4。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

5。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增值税多交税款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抵减以后期间应交增值税,无需编制会计分录,只在申报表填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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