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的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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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材料暂估入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购进了一批钢材,但发票未取得。此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当以后拿到发票时又如何处理?
  【答】暂估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入库未达账款
  拿到发票时,首先冲回已经暂估入库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入库未达账款(红字)
  然后,再根据发票金额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2.暂估入库商品退货如何处理
  【问】4月份从A公司购入商品一批,购入时没有送货单,当时仓管就估价入库了,合计是2077.02元,当时挂A公司的往来2077.2元,这批货现在已用了1172.6元;现在对方开了结算单过来,实际这批货进货价格是1506.89元,如何调整为实际价格呢?现在有部份货要退货,请问这一系列账务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入库单,没有对应发票的,可以按计划价格(不含税价)与入库单上商品数量的乘积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待次月初冲回,次月末若发票仍未到,月末继续暂估。直至收到发票的当月,月初将暂估入库分录冲回,收到发票按发票金额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
  如果退货,直接冲当期的库存商品就可以了,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商品。建议12月份之前把退货的事办完,如变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不这么简单了,会很麻烦的。
  如果没有开发票,应该在退货后让对方按实际数量与价格开发票。 如果已经开了发票,退回商品的进项税要转出,不能再作为进项税抵扣了。
  3.暂估料如何进行审计
  为了遵循税法规定,企业即使能够确定原材料的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其他合同条款,只要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就不能按常规入库方式核算,只能暂估入库。事实上,实质上,不管是否取得发票,企业在货到以前都已经和供应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签署了合同,或者只是口头协议,但这些都不妨碍这批货各项要素都已经确定,而无需暂估。至于为什么发票不随货同行,大多缘于供应商不想在货款结算以前就开票确认收入,或者是双方出于调剂增值税税负的考虑。
  比较公认的暂估入库处理方式:
  材料到库验收后,由验收部门填制入库单,并将其中一联上转会计,会计每收到一张入库单,就将其存放好(可设一专用夹存放)。每收到一张发票,就将其与已存放的入库单做核对,如果核对上了,将这两者放在一起,做一个存货入库凭证。到了月底,会计将所有没有与发票核对上的入库单做一个汇总,列一个清单,做一个存货暂估入库的凭证,但并不把这些入库单都钉到凭证本里,而是仍然留在手边。第二个月初,会计马上做一个相反的会计分录,将上月末的存货暂估入库冲回。然后,在第二个月里,和*9个月一样将收到的发票与手边的入库单核对,这样的做法,可以始终很清楚地知道,哪几笔存货还未收到发票。而且,由于有这种“月底暂估,月初冲回”的动作,自然而然地将暂估与实际发票金额之差就消除了。对于在暂估入库时是否一块将进项税估计上呢?应该不用,因为由于企业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项“权利”并非一定能获得,根据谨慎性原则,不能暂估。
  也有的企业不这样做,而是月末将已实际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入库单直接粘贴在凭证后面,做一个材料入库凭证,下月初也不原样冲回,而是实际收到哪批货的发票就冲销哪一批暂估数。不好说哪种方式更合理些,看个人习惯,但后一方式一定要设置备查簿,而且要经常性地核对一下,不然可能冲着冲着就乱了。
  现在明白了暂估料的会计处理,相应地对症下药,审计也就变得简单多了。对暂估料审计,主要还是应当关注量和价两方面,只要控制住了暂估料的数量、单价,金额自然就在掌控之中,不会出大乱子。一些形式化的审计程序不多说了,对于想在暂估料上捣鬼的被审计单位来说,凭证附件、入库单、合同等什么的肯定一应俱全,个别缺合同的话也好解释:我们和供应商老关系了,这批货没签书面协议,就口头约定了下。对这样的解释你能说什么?听起来也蛮合理的。
  暂估料的数量审计自然和存货盘点有扯不开关系,两者互相验证;暂估料的单价审计和应付账款的往来询证密不可分,应付账款年末余额里包括暂估料金额。盘点、函证,这应该是审计暂估料的最有利武器,但是,目前很多情况下,盘点已经流于形式,效果自然大打折扣,甚至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函证在串通舞弊的情况下也会失效,甚至是完完全全的伪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能拿出杀手锏了——分析性复核,就像武侠小说中描写的一样,最厉害的招式就是没有招式,无招胜有招,分析性复核就是如此,具体方法多种多样,难以一一列举,但注册会计师的水平往往就体现在这里,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水准所在。
  4.存货暂估入账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加上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因此,实务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问】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还是直接暂估到客户名下?
  【答】《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该方法应用较广,其优点是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缺点是账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应付每个客户的款项(因其不含增值税),不利于应付账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现多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
  实务中,大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暂估入账户无论怎样设置,也只是个过渡性账户,若暂估入账情况不经常发生,只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有此类业务,怎样设置都无大碍。但若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客户名下,这样能解决上述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的问题。*4是应付账款明细账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账。但此法也有缺点,就是不能对暂估人材料直接查询。
  【问】要不要月底暂估,下月初再冲回?
  【答】《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推荐一种方法: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问】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上?
  【答】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产生这种问题。解决方法一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备查账(表),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5.自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能否计提折旧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有一幢大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根据承建公司的决算预估入账,将用于出租的4层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作为租金收入的相应成本。请问固定资产可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税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因此,将已经完工新建大楼的其中4层楼房出租,属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此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6.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否扣除
  【问题】
  2008年企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提取折旧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解答】
  对于没有取得发票的暂估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因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计提的折旧不能申报扣除。
  参照文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建议就此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再行沟通。
  7.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待所得税汇算期满时仍未取得发票,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企业第二年已汇算清缴了,如还没有取得上一年度原材料的合法凭证,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8.产成品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问题】
  产成品能暂估入库吗?如能怎样做分录?
  【解答】
  产成品也可以进行暂估,“是外购的?还是自己生产的?如果是外购,按购价做暂估。如果是自制,只存在成本项目估价的问题。”等你取得准确的成本数据后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1、产成品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入库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3、取得发票时确认暂估金额(针对外购)
  借:应付账款——应付暂估入库
  贷: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单位)
  9.原材料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2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2010年8月31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贷:原材料——甲材料           6 000(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贷:原材料——甲材料            260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贷:原材料                 5 000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贷:银行存款               4 680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