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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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将债权转为股权,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主要分为两类分析:
 
  一是直接将全部债权转为债务人的股权,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也没有发生损失,这种情况只要将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为股权的计税成本即可。
 
  二是发生债务重组情况下的债转股,这种情况因债务人产生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债务人的重组所得,可以平均递延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转为股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但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债券转股权
 
 
  相关政策如下:
 
  确定债转股计税成本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企业发生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债务重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