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流转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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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流转程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兑 →背书 →付款等。
汇票的流转程序
 
1、出票(DRAW或ISSUE)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汇票(DRAW),即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二是交付(DELIVER)。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债权,完成了出票手续。也有出票人为避免持票人对其追索责任,在出票时加注“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词句。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立即付款。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承兑后,就叫做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立即付款的责任。
 
承兑交付可以有两种:
 
(1)付款人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时由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承兑后,把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ACCEPTED BILL ADVICE)交给正当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
 
(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或称普通承兑。
 
作一般承兑时,汇票付款人对汇票的内容一概接受,无条件地承兑。承兑作于正面。如:
 
ACCEPTED
 
SEP.03,2003
 
XXXXX(SIGNED)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或称保留性承兑。
 
承兑人作承兑时外加一些对汇票内容的修改。常见的限制承兑有:
 
a、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指须完成承兑人所提出的条件后,才付款。如:
 
ACCEPTED
 
SEP.03,2003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XXXXX(SIGNED)
 
b、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是指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到期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XXXXX(SIGNED)
 
c、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是指承兑时指明仅能在某地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PABLE AT XXXX COMPANY, HONGKONG
 
XXXX(SIGNED)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无需经过承兑手续;对远期汇票,在规定的时效、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即应到期付款。
 
在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做正当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注上“付讫”(PAID)字样,并收回汇票,从而结束汇票上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
 
5、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的抬头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已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在他出让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这叫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还可以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者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6、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或死亡等,以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又叫“退票”。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此外,持票人还应将拒付的汇票提交法定公证机构,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则公证机构将按规定格式做成“拒付证书”(PROTECT)。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拒付证书”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也可凭“拒付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
 
7、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包括利息及做成“拒付通知”、“拒付证书”的公证费用等)的权利,这种行为称为追索。
 
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如汇票已经经过承兑,则出票人还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8、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将未到期的汇票卖给银行,从而提前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银行来说,贴现实际上是作了一笔贷款,而且银行是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业票据有贸易背景,银行有货物作担保,是比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他抵押品了。
 
对于持票人来说,通常用汇票进行贴现也是一种融资渠道。而且一般贴现不要抵押品,手续简单、方便。此外,贴现所得不象有些贷款一部分要存入银行作无息存款,因此成本相对比较低。
 
票据贴现被广泛地应用于进出口贸易中,因此,汇票也成了一种常用的信贷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