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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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怎么申报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若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

主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额填至主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填至主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应当包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增值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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