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可以抵扣发票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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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可以抵扣发票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规定以下三种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要做进项转出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种情况都有个共同点:都离开了企业核算的范围和都不是增值税的纳税范畴。

因此可以总结出:处置环节如果没有销项税又离开了企业主体,那么进项税就需要转出处理。而不是视同销售。

在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这一文件出台前,相关的财税文件确实没有对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的明确规定,能够查到的相关文件也只是规定:企业将不允许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后,特别是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后,该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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