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筹划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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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筹划怎么做?

一种典型的筹划活动是利用签有股权转让免税的协定,在协定一方设立导管公司,转让协定另一方企业股权的行为。例如,A国a公司在巴巴多斯设立导管公司r。公司r持有并转让位于我国境内的d公司股份。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的协定条款,2011年1月1日前,巴巴多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份可在中国免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巴巴多斯对股权转让所得同样免征所得税,因此A公司试图以该筹划实现免税筹划。

另一种典型的筹划活动是利用签有股权转让有条件免税的协定,通过操作符合该条件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在我国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协定中,一方居民在持有另一方居民企业股份不足25%的情况下,转让其股份时可在另一方免除所得纳税义务。

例如,A国a公司在香港全资设立r1和r2公司,分别持有西安d公司14%和20%的股份。a公司只需操纵r1或r2公司分别转让其持有的d公司股份,均可以持股比例不足25%的理由避免在西安负担税收义务。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纳所得税:

第一,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第三,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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