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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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关于这个问题一直被各位会计们所关注,本文整理了会计中与劳务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险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内外,都属于境内劳务。

比如: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将资金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买卖境内发行的各种金融商品。但是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税

③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但是,按金融保险业征税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经过商务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④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

2、金融企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 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 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5、保险业务。

① 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

② 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 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③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新条例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主原则变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原则。但是,从目前财政部和总局行文的意思来看,我们对于企业是以注册地和实际提供劳务地双重标准来进行境内判定的,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所以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大家都要熟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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