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宿舍的折旧费怎么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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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宿舍的折旧费怎么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上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的原则。

因此,上述房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发票,因此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上述房产用于职工宿舍,其折旧应计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 2009 3号文件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该文件不是全列举的,因此文件没有列举的项目,如果在会计规定上应当放在福利费科目核算的,也应当按照福利费扣除处理,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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