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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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是指国家、银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有关各方对银行存款及相关内容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而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是指对有关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合并、迁移、撤销和使用等内容的管理。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并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一个单位不能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违反此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外,并处以5 000--10 000元的罚款。

2.自愿选择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选择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利。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内存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存款人的银行账户情况。

4.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

5.守法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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