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会计处理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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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会计处理如何做?

答:如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到期前,一般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但若已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很可能在债务到期时承担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应予确认预计负债;债务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已向担保人提出实现债权要求的,保证人应确认预计负债。

此外,对于由于保证责任被债权人起诉,且法院已裁判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的,保证人应确认为负债。《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已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预期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可能性达到95%以上),且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通常情况下,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说明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一般不应将预期补偿金额确认为资产,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收到补偿款。根据资产和负债不能随意抵销的原则,预期可获得的补偿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能作为预计负债金额的扣减。

为其他企业进行债务担保如何记账?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未决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前营业外支出;(3)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例题」20×8年10月,A公司为B公司人民币20 000 000元,期限2年的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担保;20×9年4月,A公司为C公司1 000 000美元,期限1年的银行贷款提供50%的担保。

截至20×9年12月31日,各贷款单位的情况如下:B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起诉B公司和A公司,A公司因连带责任需赔偿多少金额尚无法确定;C公司由于受政策影响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美元债务。

本例中,对B公司而言,A公司很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但损失金额是多少,目前还难以预计;就C公司而言,A公司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这两项债务担保形成A公司的或有负债,但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在20×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债务担保的被担保单位、担保金额以及财务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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