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托收承付什么情况下申请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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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托收承付,在托收过后最重要的就是承付了,那什么是承付呢?承付就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及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是要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别来说,验单付款是要在三天的承付期内(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付款单位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单位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单位。

验货付款是要在十天的承付期内(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单位在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单位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十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在第十天,付款单位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十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在这里还要提示大家一下,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单位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办理。

对于托收承付的承付来说,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单位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在承付书上签注意见送交银行,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如因价格或数量、金额的变动,付款单位可以多承付款项,手续是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即可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单位。但付款单位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采用托收承付的方式支付,但收到货后发现有不好的,领导说不能全款支付了。此时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才会受理我们的拒付请求呢?

按照规定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是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未经双方事先协议,销货企业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购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购销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如果企业按照要求提出了拒付申请,银行在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后,查验合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及拒付商品清单等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但是对于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按规定是不得拒付的,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在拒付后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如重新办理托收手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凭证重新确立销售收入,也可以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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