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如何规定法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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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如何规定法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内容

答:首先,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所以法人股东不能从公司借款,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但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并未明确禁止,也就是说公民股东从公司借款可以是合法的,但并非没有限制。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在法律上,以上的行政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具有参考作用。刘俊海博士在《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中,从金额、利息、期限、担保、程序、主体等九个方面论证了“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在目前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我认为提供了很好的认定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参考标准,此不复述。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等。例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帐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受到惩处。

所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借款的方式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就要因为该行为不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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