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成本的分解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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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成本的分解方法有哪些,关于成本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数豆子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混合成本的分解方法有哪些?

答:

进行混合成本分解的方法:

 1、高低点法

 (1)特点:以过去某一会计期间的总成本和业务量资料为依据,从中选取业务量最高点和业务量最低点,将总成本进行分解,得出成本性态的模型。

 (2)优劣及说明:计算较简单,只采用了历史成本资料中的高点和低点两组数据,故代表性较差。

 2、回归分析法

 (1)特点:根据过去一定期间的业务量和混合成本的历史资料,应用最小二乘法原理,算出最能代表业务量与混合成本关系的回归直线,借以确定混合成本中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方法。

 (2)优劣及说明:是一种较为精确的方法。

 3、账户分析法(会计分析法)

 (1)特点:根据有关成本账户及其明细账的内容,结合其与产量的依存关系,判断其比较接近哪一类成本,就视其为哪一类成本。

 (2)优劣及说明:只适用于投入成本与产出数量之间有规律性联系的成本分解。

 4、技术测定法(工业工程法)

 (1)特点: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种材料和人工成本消耗量的技术测定来划分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方法。

 (2)优劣及说明:计算较简单,只采用了历史成本资料中的高点和低点两组数据,故代表性较差。

 5、合同确认法

 (1)特点:根据企业订立的经济合同或协议中关于支付费用的规定,来确认并估算哪些项目属于变动成本,哪些项目属于固定成本的方法。

 (2)优劣及说明:合同确认法要配合账户分析法使用。

 按照成本性态,即在一定条件下成本总额与特定业务量之间的依存关系,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混合成本三大类。介于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之间,其总额既随业务量变动又不成正比例的那部分成本。混合成本的数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呈非正比例的变动。

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答:

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of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这是联合国关于刑事豁免权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四条亦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特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法国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律师住所寻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寻找委托人罪行和过失的线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讯,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中均有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的法律责任。"

律师作证豁免权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系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辩护律师顺利履行职责。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律师行使作证豁免权,那么当事人就因其秘密没有被公之于众而使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免遭损害。对律师而言,如果当事人知道律师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而泄露当事人所说的内容,那么当事人就会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实地对律师陈述案件情况,而律师对案件情况了解越清楚、真实,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职责;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就没有人再愿意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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