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进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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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进什么科目?
  印花税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费用的定义和分类”相关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该条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而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等应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也是如此。

  2017年印花税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17年印花税最新规定,资料共享平台《2017年印花税最新规定》(http://www.unjs.com)。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多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规程》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二)《登记簿》复印件;(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税务机关通过定期信息交换加强征管
  《规程》要求,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