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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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

答: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目的是防止资源浪费,让资源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充分利用。为了鼓励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即业内俗称的"一免一抵扣。"

销售废旧物资如何开票

答: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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