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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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怎么记账?

营改增前,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视同销售,因为当时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

现在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不再视同销售,直接按成本入账。

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根据税法新规定是否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基本条件是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属于第(四)项。

税法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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