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预缴增值税结转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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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预缴增值税结转分录怎么写?

答:营改增以后预缴增值税月终不需要结转,只要在交纳的时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开具发票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就可以了。

如果,月末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则: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果,月末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负数则: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交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

(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部分税务机关对诚意金等有更加细致的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入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收取的款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大家对于外管证预缴增值税结转分录怎么写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见解。上述文章中只介绍了一部分,更多精彩的内容都在数豆子的官网等着你们来继续探究,快来关注更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