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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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分录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及交际应酬括动中的现场消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问: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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