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事业单位的研究经费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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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事业单位的研究经费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计入"递延收益"的财政性资金应调整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补助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计入"递延收益"的款项不需要调整,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可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某企业2011年1月1日收到当地政府部门拨款100万元,规定专款用于企业购置环保设备补助。企业购置该项环保设备实际支出为120万元。假如该项资产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0。这是一项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100万元;当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2万元时,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12万元,贷记"累计折旧"12万元。同时,借记"递延收益"1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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