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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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缴纳的社保费用不能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星空观点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确实在新个税法下,对于非居民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按中国人社部规定缴纳的社保,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同时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保中企业为个人承担的部分,也需要并入非居民个人当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口径在总局内部视频培训会议中也有明确。

我们认为,新个税法下对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缴纳社保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在新个税法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版、2008修订版和2011修订版)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里,对于社会保险费的扣除是不分居民和非居民的,强调的只是按照我国的规定缴纳的。

而对于外籍个人在中国缴纳社保问题,主要是《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包括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社保费。

因此,只要外国人在中国缴纳的社保(包括个人缴纳和单位承担部分),都属于按照我国规定缴纳的,按照2018年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应该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原先主要的争议是,对于外籍个人,海外公司帮其在国外缴纳的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可以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主要放的一块是"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如果不是由境内企业承担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籍个人可以不用申报个人所得税。

但是,1998年这条规定在2011年就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给废止了。严格来看,从2011年开始,外籍个人在海外缴纳的(包括公司为外籍个人承担的),即使属于法定保险的部分,如果居住时间符合规定条件,也必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因为属于法定保险而扣除。但这个仅仅是针对境外保险。

到了2018年的新个税法修订,我们看了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版)将25条删除了,转而是在《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版)的第六条中的专项扣除中规定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这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可以专项扣除,非居民个人则不能专项扣除。对于新个税法的这条规定,我们认为完全不合理。

首先,即使外国人在中国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等证件来华工作,也不意味着他一定会每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从而成为无住所居民个人。

其次,非居民个人原先不在中国缴纳社保,现在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的规定,他们在中国按我们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了,而且企业也按规定缴纳了企业的部分,仅仅因为别人居住不超过183天,不让别人税前扣除,且企业承担的部分要并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从情理角度是说不过去的。这与我们当下仍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外资的精神也相违背。

第三,限制非居民个人在中国缴纳的社保费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安排)的相关条款冲突。因为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中,都有"无差别待遇"或"非歧视待遇"条款,这条的原则就是禁止根据国籍在税收上实行差别待遇。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既然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一样,都按照我国规定在中国缴纳了社保费用,为什么我们对于非居民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不能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费,且还要把企业负担的部分并入非居民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明显存在歧视问题。

我们认为,非居民个人所在国(地区),如果与我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他们完全可以按照"无差别待遇"或"非歧视待遇"条款进行申诉的。

我们无法了解新个税法修订背后的原因,但是对于非居民个人按照中国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于情不合理,于法也不合法,违反协定非歧视待遇。

按所得类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非居民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按所得类型,依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30号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再一次重申了非居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随意扣除相关税费,对比以往的规定,预提所得税计算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营业税金不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但不能扣除相关税费,还要考虑相应的与收入有关随之收取的价外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包括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利相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非居民企业发生流转税应税业务时缴纳的流转税金也是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项目。以营业税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97号)<依据国税发[2009]29号文,此文已经失效>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这就明确了外国企业缴纳营业税时的扣缴义务人。

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能扣除营业税的规定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有了重要的变化。以对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例,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营业税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取消了该项规定,要求以收入全额申报纳税。

对于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而在中国境内有房屋、建筑物的外国企业,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承租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应当注意,在为外国企业依法扣缴营业税后,再扣缴预提所得税时就不能再扣除营业税,而应以与营业税相同的计税依据来扣缴所得税,不能少扣,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财税[2008]130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计算预提所得税时不能再扣除营业税税额。

转让财产所得计算只能扣除财产净值

关于转让财产所得,对比原来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主要有如下变化: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可能产生各类税收和费用项目。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就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向政府补缴的各类费用和补偿金等,这些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都不能成为预提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不能用居民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标准来处理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计算,尤其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准确计算应扣缴的预提税。

非居民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可以专项扣除,非居民个人则不能专项扣除。具体的相关政策内容大家可以查看上文数豆子小编整理的资料,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可以在线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