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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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租赁业务中所涉及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费用。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双方则将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此规定虽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却存在问题,因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初始直接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和租赁内含利率存在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而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却违背了他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所以,在融资租赁开始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的确认金额应是最低租赁收款额,并不包括初始直接费用,否则就重复计算了初始直接费用,同时虚增了应收融资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直接融资租赁帐务处理

(一)1、提出租赁申请,出租人受理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之和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2、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额的比例≤30%,可按应付租金总额确认资产帐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二)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四)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对新的设备租期一般短于正常使用年限),即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2、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0)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1)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以清产核资的评估值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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