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后未分配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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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未分配利润处理,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增资后未分配利润处理

例如现在出现这样一种情况:A公司与少数股东B共同组建子公司C,A公司持股51%,B持股49%,A公司一直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C公司一直亏损,截至2018年7月末,已累计亏损1000万元。2018年7月末,A公司拟对C公司增资,持股比例上升至80%。A股东认为对于7月末以前的亏损应按原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增资后的利润,应按新的比例进行计算。那么A股东的理由是否充分呢?

答:亏损承担是股东之间协商的问题。对于会计处理而言:(1)应关注原出资形成的长投是否有减值,及时足额计提准备;(2)个别报表层面按增资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合并报表层面视同收购少数股权,收购前后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体现为一项权益性/交易,调整资本公积,不影响合并报表层面的留存收益。也就是在增资完成的时点,合并报表层面的留存收益仍是以前该子公司的累计亏损乘以51%(原股权比例)确定的,后续新增的盈亏按新的股权比例确认其份额。

企业合并只能在取得控制权时发生,后续增持股权不改变对其具备控制这一基本性质。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不管亏损还是盈利,是否按照新比例计算其实是股东协商的一个结果,这样的分配在经过股东会批准之后,财务人员按照相关比例计算分类利润即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否交税

转增资本一般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

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

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增资后未分配利润处理”一题的解答,其实具体如何安排,话语权不在财务人员,更多的是股东间的博弈和协商。希望对你们的理解有所帮助,另外我们补充了常见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交税小结,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常见的一种增加注册资金的方式。若您对此有其他看法或者依据,欢迎通过点击数豆子的专业老师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