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税款后所得税扣除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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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后所得税扣除应该怎么处理?

答: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因此增值税是价外税它本身不在利润中反映,因此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2、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通常作一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也就是说,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既不能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能调整未分配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税费,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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