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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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发文日期:1993年12月28日【部分失效】失效原因: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