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进项税分期抵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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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进项税分期抵扣如何处理?

可以认证相符后抵扣增值税,应分期抵扣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在建工程进项税分期抵扣如何处理?

例如: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材料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根据2016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抵扣。

2、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

①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②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 个月抵扣。

同样,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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