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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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绳下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置流程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财富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他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 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都经过"固定资产清算"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算",借记"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算"科目的余额停止转出,而新准绳将不再像旧准绳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区分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临时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倒如,将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契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发生会计与税法上新 的差异。

所得税方面

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绳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绳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买卖价钱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的进程实践上是两个进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停止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标明债务重组买卖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买卖价钱。

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3号令,主要特色是审批范围缩小,即正常损失(出售、毁损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直接扣除)、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需审批当年扣除。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税务处理:以上清理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出具资产丢失的有关证明以及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等证据,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榴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0.5%坏账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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